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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發布

發布時間:2023-04-12文章分類:行業動態編輯作者:森源藍天閱讀次數:1204 次

【導讀】

《湖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于4月11日發布,目標到2025年,完成國家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環境信息調查、監測及環境風險評估,落實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完成一批高關注、高產(用)量的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篩查,確定一批重點管控新污染物補充清單,逐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控機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顯增強。

  《湖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于4月11日發布,目標到2025年,完成國家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環境信息調查、監測及環境風險評估,落實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完成一批高關注、高產(用)量的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篩查,確定一批重點管控新污染物補充清單,逐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控機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顯增強。


  湖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2〕15號)要求,統籌推進我省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管控,提升新污染物治理水平,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環境與健康風險為核心,以科學評估、精準施策、標本兼治、夯實基礎為原則,實施調查評估、分類治理、全過程環境風險管控,加強制度和科技支撐保障,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建設美麗湖北、健康湖北。


  到2025年,完成國家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環境信息調查、監測及環境風險評估,落實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完成一批高關注、高產(用)量的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篩查,確定一批重點管控新污染物補充清單,逐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控機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顯增強。


  二、工作任務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機制。


  1.建立統籌協調機制。在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領導下,建立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經信廳、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衛健委、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長江海事局、武漢海關等部門參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門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全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加強部門聯合調查、聯合執法、信息共享。(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經信廳、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衛健委、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長江海事局、武漢海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2.建立和強化工作機制。按照省負總責,市縣落實的原則,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機制,推動全面落實新污染物治理屬地責任。建立健全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環境調查監測、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機制。成立省新污染物治理專家委員會,強化新污染物治理技術支撐。(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開展調查監測及風險評估。


  3.落實國家調查、監測和評估任務。完成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等工作任務。2023年年底前,完成首輪化學物質基本信息調查和首批環境風險優先評估化學物質詳細信息調查。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體系。(省生態環境廳、省衛健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4.開展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結合我省實際,在長江、漢江等重點流域、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重要養殖區和化工園區等重點區域開展新污染物環境本底值調查監測。對化工(石化)、醫藥、農藥等重點行業以及污水處理、垃圾焚燒、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等企業開展新污染物篩查監測。(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5.開展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篩查與評估。結合我省產業結構,以高關注、高產(用)量、高環境檢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學物質為重點,開展環境與健康危害測試和風險篩查。(省生態環境廳、省衛健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6.動態發布重點管控新污染物補充清單。制定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篩查工作方案,結合國家和我省的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環境調查監測、環境風險評估結果,研究確定并動態發布全省重點管控新污染物補充清單,明確“一品一策”環境風險管控方案。(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經信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衛健委、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武漢海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嚴格源頭管控,防范新污染物產生。


  7.全面落實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嚴格執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落實企業新化學物質環境風險防控主體責任。加強新化學物質日常環境監督管理,開展監督執法檢查,加大違法行為查處力度。(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8.嚴格實施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要求,禁止、限制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生產、加工使用和進出口。對納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的工業化學品、農藥、獸藥、藥品、化妝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產品登記或生產許可證核發。強化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嚴格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準入管理。依據《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和禁止進(出)口貨物目錄,加強相應化學品進出口管控。依法嚴厲打擊已淘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非法生產和非法加工使用。(省發改委、省經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武漢海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9.加強產品中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嚴格監督落實玩具、學生用品、紡織品等相關產品的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減少產品消費過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環境排放。全面落實國家環境標志產品和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中重點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省經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強化過程控制,減少新污染物排放。


  10.加強清潔生產和綠色制造。對使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進行生產或生產過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企業,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全面推進清潔生產改造;企業應采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原料的情況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名稱、濃度和數量等相關信息。推動將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納入綠色產品、綠色園區、綠色工廠和綠色供應鏈等綠色制造標準體系。(省發改委、省經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1.規范抗生素類藥品使用管理。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嚴格落實零售藥店憑處方銷售處方藥類抗菌藥物。加強獸用抗菌藥監督管理,推行憑獸醫處方銷售使用獸用抗菌藥,穩步推進獸用抗菌藥使用減量化行動,確?!笆奈濉睍r期全省產出每噸動物產品獸用抗菌藥的使用量保持下降趨勢,肉蛋等畜禽產品的獸藥殘留監督抽檢合格率穩定保持在98%以上,動物源細菌耐藥趨勢得到有效遏制。(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健委、省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2.持續推進農藥減量增效。加強農藥登記管理,嚴格執行農藥質量標準,嚴格管控具有環境持久性、生物累積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風險農藥及助劑。持續開展農藥減量增效行動,推廣應用低毒低殘留農藥,集成推廣綠色防控技術,推廣高效植保機械,穩步推進高毒高風險農藥淘汰和替代。禁止在漢江流域、清江流域內銷售和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及其混劑。推行農藥包裝等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著力構建回收體系,鼓勵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裝物,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實施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環境風險。


  13.加強新污染物多環境介質協同治理。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應采取污染控制措施,達到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環境質量目標要求;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有關要求,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或填寫排污登記表,并在其中載明執行的污染控制標準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排放(污)口及其周邊環境定期開展環境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整治環境安全隱患,依法公開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環境風險。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14.強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廢物的收集利用處置。嚴格落實含(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廢物、廢藥品、廢農藥以及抗生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母液、廢反應基和廢培養基等廢物的收集利用處置要求,逐步提升含特定新污染物廢物處置能力。(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5.開展新污染物治理試點工程。在長江流域和重點飲用水水源地周邊,聚焦有關重點行業,選取重點企業或工業園區開展新污染物治理試點工程,形成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術。鼓勵有條件的市州制定激勵政策,推動石化、涂料、紡織印染、橡膠、農藥、醫藥等重點行業企業先行先試,減少新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省經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加強能力建設,夯實新污染物治理基礎。


  16.加大科技支撐力度。鼓勵高校和科研院所積極開展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管控和治理方面的研究。在各級科技計劃中加強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關,開展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關鍵技術研究;加強新污染物相關新理論和新技術等研究,提升創新能力;加強抗生素、微塑料等生態環境危害機理研究等。(省科技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衛健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7.加強基礎能力建設。加強新污染物治理的監督、執法和監測能力建設。加強全省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和新污染物環境監測技術支撐保障能力。采取多種方式加強相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和專項培訓。(省生態環境廳、省衛健委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將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納入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考核內容,省有關部門加強分工協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對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納入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新污染物治理的組織領導,細化分解目標任務,建立健全調度、檢查、通報等制度,制定重點治理項目清單,抓好工作落實。本工作方案發布后3個月內,要制定本地區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實施方案。2023年至2025年,組織對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進行總結評估并于次年1月底前由省生態環境廳匯總后報省政府。(省生態環境廳牽頭,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強化監管執法。加強新污染物治理監督執法,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嚴格落實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強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排放執法監測和重點區域環境監測。對涉重點管控新污染物企事業單位依法開展現場檢查,加大對未按規定落實環境風險管控措施企業的監督執法力度。加強對禁止或限制類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及其相關產品生產、加工使用、進出口的監督執法。禁止在長江流域水上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長江海事局、武漢海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大資金投入。各級財政應加大對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形成長效的新污染物治理資金保障機制。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新污染物治理領域,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貸支持力度,積極爭取國際履約資金。全面落實新污染物治理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要求和范圍,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稅務局、湖北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宣傳引導。積極開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傳教育,引導公眾科學認識新污染物風險,樹立綠色消費理念,鼓勵公眾通過多種渠道舉報涉新污染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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